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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执字第01409-1号

裴中、贺志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裴中,贺志刚,黄继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1409-1号

申请执行人:裴中,女,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贺志刚,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黄继琼,女,1972年2月1日生,汉族,住址,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依据(2013)包执字第0114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贺志刚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室(合××)房屋。现因申请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贺志刚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曙光路69号创景花园7幢3003室(合包150080094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仇雪霞

审判员 汪民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阚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