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1409-1号
申请执行人:裴中,女,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贺志刚,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黄继琼,女,1972年2月1日生,汉族,住址,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依据(2013)包执字第0114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贺志刚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室(合××)房屋。现因申请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贺志刚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曙光路69号创景花园7幢3003室(合包150080094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仇雪霞
审判员 汪民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阚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