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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终647号

陈明月、宋云等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明月,宋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河南华润古城电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终6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月,女,汉族,1989年11月6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吴楼村周庄组。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云,女,汉族,1992年3月1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吴楼村周庄组。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来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星,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王欣,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柱,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河南华润古城电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德贤,河南华润古城电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明月、宋云诉驻马店市政府土地征收及赔偿行政争议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信中法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决,陈明月、宋云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6年12月,河南华润古城电厂有限公司占用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吴楼村集体土地建设储灰场拦灰坝,陈明月、宋云认为该占地行为侵害其土地使用权,是因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违法批准和征收土地而造成,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征收行为违法,要求;恢复原状和赔偿。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2014年11月陈明月、宋云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及河南华润电力古城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对其宅基地及承包耕地、林地批准征收行为违法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信中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认定: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没有征收土地的事实行为,对于河南华润古城电厂有限公司非法用地的行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下属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已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故裁定驳回陈明月、宋云的起诉。陈明月、宋云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豫法行终字第00376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5年5月18日陈明月、宋云再次起诉要求确认征收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返还土地。陈明月、宋云除在(2015)信中法行初字第4号案件中提出的证据外,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明月、宋云就同一案件事实,在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情况下,再次重复起诉,依法应当驳回起诉;已生效裁判确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没有征收土地的行为,其要求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给予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陈明月、宋云的起诉。陈明月、宋云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1、陈明月、宋云于2014年11月22日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是:确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批准河南华润电力古城有限公司占用陈明月、宋云宅基地及承包地、耕地建设储灰场的行为违法;陈明月、宋云于2015年4月29日的本案行政起诉中,诉讼请求是:确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征收陈明月、宋云宅基地及承包地、耕地的行为违法。两次诉讼请求不同。2、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作出(2014)29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批准河南华润古城电厂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证明了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违法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行为。一审认定属重复起诉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指令继续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答辩称,陈明月、宋云属于重复起诉,就涉案土地,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没有做出征收决定和征收行为,不负有赔偿义务。陈明月、宋云就同一案件事实,在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情况下,再次重复起诉,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一审,驳回上诉。原审第三人河南华润古城电厂有限公司诉讼意见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陈明月、宋云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1、河南华润古城电厂有限公司对涉案土地的占地行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而作出了行政处罚,对占地行为已有定性。2、涉案会议纪要不具有土地征收和组织实施的法律效力。涉案集体土地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后,再由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但涉案土地未经批准征收,故不存在土地征收和组织实施的法律行为。会议纪要的内容为对补偿纠纷制定处理意见、对占地的转用征收手续要求依法上报并及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没有批准或许可实施强制占地的内容。3、陈明月、宋云于曾于2014年11月22日就同一事实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作出(2015)豫法行终字第00376号行政裁定,认定涉案占地行为未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不能证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存在征收的法律行为或实施了行政强制力的事实行为,并告知陈明月、宋云如认为存在侵权行为可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救济途径。综上,陈明月、宋云请求确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征收行为违法,但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其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陈明月、宋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继红

代理

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

审判员  马传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瑞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