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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04民初912号

原告侯广有与被告中环辽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连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侯广有,中环辽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连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04民初912号

原告:侯广有,男。

被告:中环辽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尔军。

被告:杨连英,女。

原告侯广有与被告中环辽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连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广有撤诉。案件受理费1854元,减半收取计927元,由原告侯广有负担。

审判员 姜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胜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