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495号
原告:开保亮,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代理人:崔晓英,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赵钢,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484088826。
法定代表人:王永君,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6517F。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该公司经理。
被告:蚌埠卷烟材料厂,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70223L(1-1)。
法定代表人:裔峰,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石昌年,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春燕,该厂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保亮诉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卷烟材料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开保亮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保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保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0元,减半收取4870元,由原告开保亮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翠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