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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495号

开保亮与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保亮,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卷烟材料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495号

原告:开保亮,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代理人:崔晓英,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赵钢,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484088826。

法定代表人:王永君,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6517F。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该公司经理。

被告:蚌埠卷烟材料厂,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70223L(1-1)。

法定代表人:裔峰,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石昌年,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春燕,该厂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保亮诉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卷烟材料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开保亮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保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保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0元,减半收取4870元,由原告开保亮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翠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