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第6957号原告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刘火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国灿,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薛锦昆,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许青花,女,46岁,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青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缴清所欠款项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