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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恢350号

孟凡运与黄孝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凡运,黄孝柱,王相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350号申请执行人孟凡运,农民。被执行人黄孝柱,农民。被执行人王相宇,农民。本院在执行孟凡运与黄孝柱、王相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3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贵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