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19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佳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中路111号1104室。
法定代表人:章薇娜,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新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怡丰小区商住楼1幢底层1-4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佳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兴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滨商初字第0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佳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案件受理费缓交的申请,本院未予准许,并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江苏佳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佳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利娜
审 判 员 费益君
代理
审判员 包梦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志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