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4651号原告重庆明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华福巷47号负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99253094B。法定代表人李永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元树,该公司员工。
被告秦铭,男,198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明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秦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明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明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明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重庆明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晓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宇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