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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1973号

李典为与姜利湘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典为,姜利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973号申请执行人李典为,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执行人姜利湘,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李典为与被告姜利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姜利湘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分期向原告李典为清偿股权转让款及利息110万元。因债务人姜利湘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典为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姜利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姜利湘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振华社区桂洲大道中46座(华夏新城)A2-605号及A2-606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45××92、45××93);该房产在2014年11月20日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2014)中二法执字第4513-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本院依法委托广东公评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分别为801946元、912570元,合共为1714516元;并于2016年1月31日、3月13日分别以拍卖保留价1714516元、1380000元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整体拍卖,但均流拍。申请执行人李典为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380000元抵偿债务;但因该房产已抵押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抵押金额为142万元,故本案申请执行人实际在抵债上述房产中未能受偿;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粤X×××××号汽车一辆,现因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扣押处理。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1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抵债的上述房产及待扣押的汽车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9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梁国祥执行员 韩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祉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