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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7393号

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7393号

原告: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施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女,1988年7月16日出生,回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新,男,汉族,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元,由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文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慧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