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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刑更1028号

张彦犯故意杀人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1028号罪犯张彦,男,1981年5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丰县,汉族,大学文化,现在石河子监狱四监区服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金永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彦犯故意杀人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石河子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张彦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317.35分,获表扬17次,获嘉奖4次,获立功1次,2014年下半年、2015年上半年、2015年下半年、2016年上半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被评为兵团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罪犯奖惩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18年4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凡会

审判员  张 君

审判员  邹 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蒙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