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2913号原告李芹霞,女,汉族,1955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马根亭,男,汉族,1964年8月6日出生。被告刘风兰,女,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被告李豪,男,汉族,1985年2月18日出生。被告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周国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芹霞诉被告马根亭、刘凤兰、李豪、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芹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芹霞负担。
审 判 长 杨 关
人民陪审员 :张美荣
人民陪审员 : 马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文 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