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3执158号申请执行人黄运昌。被执行人罗光明。黄运昌与罗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24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光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光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运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罗光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运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跃飞
审 判 员 吴连保
审 判 员 张环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邓 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