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783号原告商丘市睢阳区桑梓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商丘市睢阳区高辛镇江。法定代表人冯颖,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华,公司部门经理。被告曹士祥,男,汉族,1967年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睢阳区桑梓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曹士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商丘市睢阳区桑梓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建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