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4547号
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玉屏一街5号,组织机构代码32030048-3。
法定代表人:颜克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伟,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于贵均,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贵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祥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颜剑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