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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8602行初字第764号

杨爱国与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人民政府、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新墙村委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国,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人民政府,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新墙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2行初字第764号原告杨爱国,男,1975年8月14日生。被告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人民政府。被告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新墙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国诉被告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杨爱国以起诉不符合规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爱国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爱国负担。

审 判 长  夏文浩

审 判 员  周 明

代理

审判员  吴 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朱莉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