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4刑初24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某某,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4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孙景刚,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6]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景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起,被告人鲍某某租赁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镇某某街两间门面房(位于某某镇中心小学斜对面)从事体彩、福彩销售业务。同年8月起。鲍某某开始在店内放置捕鱼机、连线机、老虎机等7台游戏机共计17个机位供人花钱上分打游戏,前述游戏机均具有上分退币功能。同年9月1日下午,淮南市公安局淮河路派出所民警对鲍某某的游戏机店进行检查,当场抓获参赌人员4人、店内服务人员1人,并查扣了涉案的游戏机及681元赌资。同年9月14日,鲍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供认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汪某某、雷某某、程某甲、程某乙、李某某、邹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赌博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接收违禁物品回执、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中小学附近设置单独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17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鲍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鲍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鲍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公安机关查扣的赌资681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勤
代理
审判员 李 刚
人民陪审员 王从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岳冬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