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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3民初1808号

裴宣富与夏进京、李洪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裴宣富,夏进京,李洪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1808号

原告:裴宣富,又名裴念子,男,汉族,1962年10月22日出生。

被告:夏进京,男,汉族,成年。

被告:李洪智,男,汉族,1968年7月11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宣富诉被告夏进京、李洪智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裴宣富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玲玲

人民陪审员  高松林

人民陪审员  李 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介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