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1808号
原告:裴宣富,又名裴念子,男,汉族,1962年10月22日出生。
被告:夏进京,男,汉族,成年。
被告:李洪智,男,汉族,1968年7月11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宣富诉被告夏进京、李洪智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裴宣富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玲玲
人民陪审员 高松林
人民陪审员 李 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介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