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1540号原告泰州市苏星洗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袁廷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明来,现住江苏省泰州市。委托代理人徐宏举,吉林中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锋,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宽城区添洁水洗店,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邱家村工业园区。经营者高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苏星洗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锋、宽城区添洁水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市苏星洗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苏星洗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苏星洗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0.00元,由原告泰州市苏星洗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长 陈双
人民陪审员刘爱霞
人民陪审员刘仁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岳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