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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1629号

福建家化科技有限公司、金荣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家化科技有限公司,金荣,尤美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62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家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小乍镇七里湖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文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文成。被执行人金荣,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尤美仙,女,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建家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荣、尤美仙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0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家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荣、尤美仙连带清偿上海奥尔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福建家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88023元及利息损失20790元(2011年2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荣、尤美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金荣、尤美仙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金荣、尤美仙名下登记有坐落于汀田镇金后村金岙路xx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0××13),已被本院查封,为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基本生活需求,暂不处置该处房产;3、被执行人金荣、尤美仙目前下落不明。2016年8月19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金荣、尤美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福建家化科技有限公司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查封照片、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6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孙子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韩增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