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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347号

詹传付与刘家言、朱正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詹传付,刘家言,朱正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詹传付(曾用名詹传龙),农民。

被执行人:刘家言。

被执行人:朱正梅。申请执行人詹传付申请执行刘家言、朱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凤民二初字第013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刘家言、朱正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詹传付(龙)借款108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家言、朱正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1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代理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