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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民终868号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终8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工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居民。

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2民初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朱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撤回上诉,请求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朱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朱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浚

审判员  杨炎

审判员  孙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芳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