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3893号原告龚慧红。被告刘龙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慧红诉被告刘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龚慧红负担。
审判员 徐向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雪婵 微信公众号“”
龚慧红与刘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3893号原告龚慧红。被告刘龙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慧红诉被告刘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龚慧红负担。
审判员 徐向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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