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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3893号

龚慧红与刘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龚慧红,刘龙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3893号原告龚慧红。被告刘龙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慧红诉被告刘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龚慧红负担。

审判员  徐向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雪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