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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1910号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保玉、陈宝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保玉,陈宝德,陈怀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91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保玉。被执行人陈宝德。被执行人陈怀刚。本院在执行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保玉、陈宝德、陈怀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723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海龙

审判员  邵全喜

审判员  袁玉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