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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3325号

曹庆华与徐士明、汪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庆华,徐士明,汪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325号

原告:曹庆华,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徐士明,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汪焕,女,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庆华与被告徐士明、汪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庆华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士明、汪焕银行存款51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购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曹庆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士明、汪焕银行存款51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从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德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