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民初7181号

青岛凯尼尔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位京民、青岛科惠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凯尼尔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位京民,青岛科惠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7181号

原告:青岛凯尼尔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培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

被告:位京民。

被告:青岛科惠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位敏祥,董事长。

原告青岛凯尼尔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位京民、青岛科惠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青岛凯尼尔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换热器款25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位京民的地址,本院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位京民的确切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位京民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凯尼尔换热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青岛凯尼尔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陈静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