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7181号
原告:青岛凯尼尔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培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
被告:位京民。
被告:青岛科惠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位敏祥,董事长。
原告青岛凯尼尔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位京民、青岛科惠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青岛凯尼尔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换热器款25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位京民的地址,本院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位京民的确切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位京民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凯尼尔换热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青岛凯尼尔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陈静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