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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2民初512号

共青城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冬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共青城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冬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2民初512号原告共青城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共青城市益和花园兴德顺景小区。法定代表人涂超群。被告郭冬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共青城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冬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共青城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被告郭冬华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共青城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共青城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戴大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倪 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