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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1581号之三

尹昭良、韩国祥与威海皓程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昭良,韩国祥,威海皓程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58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尹昭良。申请执行人韩国祥。被执行人威海皓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丹霞小区2号楼。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15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2条、35条、38条、4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威海皓程置业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737331018260005×××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鞠耀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