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58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尹昭良。申请执行人韩国祥。被执行人威海皓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丹霞小区2号楼。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15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2条、35条、38条、4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威海皓程置业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737331018260005×××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鞠耀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