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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3794号之一

李某与张心瑞、张志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心瑞,张志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3794号之一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子武,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子武之父。被告张心瑞,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张志强,男,约23岁,汉族,住莘县。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77号当代国际大厦。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鲁1522民初379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方自愿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鲁P×××××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查封。

审判员  魏国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井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