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9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鄂五峰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法院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7)鄂五峰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尚义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