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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1440号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霍金涛、魏朝兴、王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金涛,魏朝兴,王俊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44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516341R(1-1)。

法定代表人:杨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霍金涛,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魏朝兴,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俊峰,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霍金涛、魏朝兴、王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登民一初字第2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霍金涛、魏朝兴、王俊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霍金涛、魏朝兴、王俊峰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将被执行人魏朝兴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北侧矿产公司家属院(房屋所有权证号:登0701024326)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