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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执235号

陈国明与方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国明,方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冈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0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明。被申请执行人方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02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伟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02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虹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华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