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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8民初742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8民初742号

原告:张某甲,女,汉族,1990年11月12日出生。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1987年11月10日出生。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吕高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玉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