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798号原告戈善明,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戈善亮,男,汉族,1949年3月1日出生。被告戈北京,男,汉族,1974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戈善明诉被告戈善亮、戈北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戈善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晓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翔宇 来源:
戈善明与戈善亮、戈北京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798号原告戈善明,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戈善亮,男,汉族,1949年3月1日出生。被告戈北京,男,汉族,1974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戈善明诉被告戈善亮、戈北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戈善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晓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翔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