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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2798号

戈善明与戈善亮、戈北京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戈善明,戈善亮,戈北京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798号原告戈善明,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戈善亮,男,汉族,1949年3月1日出生。被告戈北京,男,汉族,1974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戈善明诉被告戈善亮、戈北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戈善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晓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翔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