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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7101行审3886号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番禺镀化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番禺镀化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粤71**行审388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夏卫兵,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佩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若晴。

被执行人:番禺镀化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所)。

法定代表人:陈伟聪。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15)344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将单位应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15278元汇缴到陆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内。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拒不履行。该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15)344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戴丰年

审 判 员  魏 衡

代理

审判员  文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姣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