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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字第57号

柴洪全与刘天缘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柴洪全,刘天缘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柴洪全,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刘天缘,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执行人柴洪全与被执行人刘天缘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民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柴洪全与刘天缘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天缘已自愿放弃对遗产的继承,唯一的财产系讷河市兴旺御园小区1号楼三单元502室,建筑面积97.03平方米的楼房已在信用社设定抵押,申请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字第5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文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