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苏学秀,居民。被执行人郑尚柱,居民。本院在执行苏学秀与郑尚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