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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民初1019号

刘宝平与王才军、潘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宝平,潘媛媛,王才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4民初1019号原告刘宝平,男,汉族,住方正县方正镇。被告潘媛媛,女,住址不详。被告王才军,男,住址不详。

原告刘宝平诉被告潘媛媛、王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0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宝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媛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宝平诉称:2015年03月26日,被告潘媛媛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言明二三个月还款。

被告潘媛媛借款时是在与被告王才军婚姻存续期间,该笔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经营,逾期后,被告未给付。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欠款5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才军的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潘媛媛偿还借款2.5万元。被告潘媛媛未出庭,未答辩。原告刘宝平为证实其主张,庭审中向本院举示了欠据,意在证明:2015年03月26日,被告潘媛媛借款5万元。本院认证意见:被告潘媛媛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举示的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及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潘媛媛未向本院举示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03月26日,被告潘媛媛向原告刘宝平借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潘媛媛出具欠据一枚。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宝平撤回对被告王才军的起诉,要求被告潘媛媛偿还欠款2.5万元。潘媛媛现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原告刘宝平与被告潘媛媛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潘媛媛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才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潘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刘宝平人民币2.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原告负担525.00元,被告潘媛媛负担5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立忠

审 判 员  张景阳

人民陪审员  徐智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