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24行赔初4号原告徐崇宽。被告永嘉县桥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京桥开发区镇前街桥下镇。法定代表人唐红专,镇长。委托代理人潘斌伦,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上塘中心城区县前路。法定代表人郑德思,局长。委托代理人杨跃枢,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崇宽诉被告永嘉县桥下镇人民政府、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城建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崇宽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徐 力
人民陪审员 胡百林
人民陪审员 潘春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