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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民初380号

宿迁市天补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泗洪县青阳镇石军加盟店与江苏丰收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宿迁市天补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泗洪县青阳镇石军加盟店,江苏丰收种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4民初380号原告宿迁市天补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泗洪县青阳镇石军加盟店,住所地泗洪县原种场一队,其他组织。负责人石军,居民。被告江苏丰收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工业园戚黄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甫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宿迁市天补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泗洪县青阳镇石军加盟店(以下简称石军加盟店)诉被告江苏丰收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刘永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于2016年3月3日转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军加盟店负责人石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丰收种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军加盟店诉称,原告经营农药、农膜及肥料等,2014年11月30日,江苏丰收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甫龙在原告处赊购60袋肥料,合计6300元,收款事由为肥料款,并加盖了原告公司加盟店的印章。2015年5月5日,被告公司法人陈甫龙在原告出具的结算单据上签字确认。后因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6300元。被告江苏丰收种业有限公司未出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泗洪县青阳镇石军加盟店与被告江苏丰收种业有限公司存在两次肥料买卖关系。2014年11月30日,被告江苏丰收种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肥料60袋,合计欠肥料款6300元,交易当天由原告负责人石军按照买卖合同的交易习惯书写一张交款单位为被告公司的收据,交款额6300元,收款事由肥料款,并加盖了原告公司加盟店的印章。2015年5月5日,被告法定代表人陈甫龙在原告出具的收据签字同意报,并有陈甫龙和技术员赵其兵在收据上签字确认。原告负责人石军按照被告法人代表陈甫龙的要求到会计处领取所欠肥料款,但原告多次未找到会计及被告法人代表陈甫龙。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出具的被告法人代表陈甫龙签字确认的收据一份、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被告江苏丰收种业有限公司欠原告肥料款6300元,有原告出具的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的欠据予以证实,合法有效,被告江苏丰收种业有限公司理应履行支付义务。现原告催要后,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3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江苏丰收种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宿迁市天补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泗洪县青阳镇石军加盟店人民币6300元。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江苏丰收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审 判 长  朱 频

代理

审判员  刘永纪

人民陪审员  裴昌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丹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