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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1082号

李金秀与祝晓明、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金秀,祝晓明,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秀被执行人祝晓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傅耀年,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金秀与被执行人祝晓明、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里民二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131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以履行期较长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冬梅

代理

审判员  徐大庆

人民陪审员  夏 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海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