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2民初30662号

贾全诉许文安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X,于X,许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0662号原告贾X,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于X,其他不详。被告许X,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贾X诉被告许X、于X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X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X撤诉。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由原告贾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 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凤双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