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0662号原告贾X,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于X,其他不详。被告许X,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贾X诉被告许X、于X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X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X撤诉。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由原告贾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 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凤双双 来源:
贾全诉许文安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0662号原告贾X,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于X,其他不详。被告许X,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贾X诉被告许X、于X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X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X撤诉。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由原告贾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 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凤双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