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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6193号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619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8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84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袁晓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申上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