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619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8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84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袁晓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申上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