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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1580号

刘能伟诈骗、脱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能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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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580号罪犯刘能伟,农民,原。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原平南监狱)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1994年7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以刘能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4年10月8日投入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犯脱逃罪于2012年4月27日被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加刑二年,合并原判犯诈骗罪尚未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四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后转到广西钟山监狱、西江监狱服刑,2014年11月25日经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5月15日止。西江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西江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刘能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5年监狱表扬(奖励14分奖励分),自2014年8月至2016年4月,累计奖励分86.3分。提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西江监狱提请对罪犯刘能伟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能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西江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能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继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