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1执323号申请人裴文丽,女,28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王雪,男,39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刘芳,女,30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系王雪妻子)。申请执行人裴文丽与王雪、刘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五原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内0821执323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五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郝吉民
审判员 王 川
审判员 田粒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