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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1275号

纪永明与刘伟、于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纪永明,刘伟,于秀,方建慨,胡献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1275号原告纪永明。委托代理人江世强,系青岛李沧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伟。委托代理人姜小夔,系青岛李沧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秀。委托代理人姜小夔,系青岛李沧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建慨,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姜小夔,系青岛李沧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献青。委托代理人姜小夔,系青岛李沧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纪永明诉被告刘伟、被告于秀、被告方建慨、被告胡献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

原告纪永明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纪永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伟、被告于秀、被告方建慨、被告胡献青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永明撤回对被告刘伟、被告于秀、被告方建慨、被告胡献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50元、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关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左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