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1275号原告纪永明。委托代理人江世强,系青岛李沧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伟。委托代理人姜小夔,系青岛李沧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秀。委托代理人姜小夔,系青岛李沧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建慨,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姜小夔,系青岛李沧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献青。委托代理人姜小夔,系青岛李沧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纪永明诉被告刘伟、被告于秀、被告方建慨、被告胡献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
原告纪永明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纪永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伟、被告于秀、被告方建慨、被告胡献青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永明撤回对被告刘伟、被告于秀、被告方建慨、被告胡献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50元、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关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左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