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605号申请执行人姚伟明。被执行人苏国栋。申请执行人姚伟明与被执行人苏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2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荣良
审 判 员 洪旗星
代理
审判员 魏凌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升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