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1314号申请执行人济源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中心。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赵志强,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田某,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曹某,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济源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中心与被执行人田某、曹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田某、曹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某、曹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田某、曹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某的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