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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法执字第1314号

济源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中心与田某、曹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源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田某,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1314号申请执行人济源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中心。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赵志强,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田某,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曹某,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济源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中心与被执行人田某、曹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田某、曹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某、曹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田某、曹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某的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