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民初2552号原告刘洪玉,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7XX****XX。被告兴隆县大兰口鹏鸣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河北省兴隆县蓝旗营镇大兰口村。法定代表人陈朋,职务:经理。电话:132XX****XX。被告钱柏州,住河北省遵化市,电话:13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玉与被告兴隆县大兰口鹏鸣矿业有限公司、钱柏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洪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豆浩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