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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2180号

闫丽珍与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丽珍,苏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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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2180号原告闫丽珍,又名闫利珍,女,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苏军,男,汉族,打工,现住址不详。

原告闫丽珍诉被告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刘彦钢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打下借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经审查,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苏军的地址无法送达,且其提供的被告苏军的联系方式有误。而承办法官又到原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与达拉特旗昭君镇吴四圪堵社社长进行调查,经核实,该社仅有两兄弟分别叫苏利军、苏瑞军,没有叫苏军的。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准确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诉状中提��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又有误,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苏军的其他准确送达地址,且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彦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金珠 来源:百度搜索“”